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五...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1)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2)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
《烈士安葬办法》第八条 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
(一)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
(二)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
(三)其他安葬方式。
安葬烈士应当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倡...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条
(1)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2)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一)参战退役军人;(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
(1)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2)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3)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报考高等学校本、...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九条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
(2)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
(3)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定期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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