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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九条
(1)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
(2)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当年的定期抚恤金。
(3)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定期抚恤金转移证明,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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