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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时间:2023-11-19 来源: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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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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