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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2)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3)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
(5)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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