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宁医保发〔2025〕78号)要求,对全市现行护理、产科、临床量表、器官移植、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护理、产科、临床量表、器官移植、部分中医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护理类项目22项,产科类项目30项,临床量表类项目8项,器官移植类项目12项,中医针法类项目10项,中医外治类项目18项,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项目18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遵照规范整合的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具体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7),其中,吴忠市人民医院执行B类价格,二级公立医院、同心县人民医院执行C类价格,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医疗机构以C类收费标准下浮10%为其收费标准。
二、统一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政策
所有新设立项目中,凡加收项中明确儿童加收的,加收幅度不高于30%(指在主项目和扩展项基础上加收,不得在加收项基础上加收)。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为六周岁以下(含生日当天)的儿童。如:2020年1月1日出生的儿童,2026年1月1日(含)前,均在加收政策范围内;2026年1月2日起,不属加收政策范围。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鼓励各医院通过加强管理、优化结构、降低成本,在规定的加收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
三、停用部分现行项目
停用与拟整合类别存在映射关系、以及不符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的项目,合计385项(详见附件8),被停用项目自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要素,维护好新版护理、产科等7类项目信息,做好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医保属性为“否”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保属性为“是”或明确医保限定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以我市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患者自付或各类补充保险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吴忠市从其规定在做调整。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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