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停车场收费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放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由发改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
现行的《城市绿化条例》中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
根据《吴忠市停车场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道路外擅自设置、撤除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或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筒、围栏立柱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开办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备案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办结后需要验收。如果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与审批不一致的,需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改。
市区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的设置期限为一年,一年后需重新进行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的审批。
申请人提交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办理材料后,工作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不含资料补正时间)内完成办理。
停车场经营备案要求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办法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居民住宅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在居民住宅区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减损公共绿化面积,不得妨碍通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辆以及国家、自治区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时间不满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停放时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