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及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
(二)停产的企业、个体经营者;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退役士兵;
(四)国家、自治区、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材料,经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