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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市监发〔2020〕3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现将《吴忠市“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宁药监发〔2020〕45号)要求,现结合我市零售药店实际,就做好“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压实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零售药店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引导消费者参与药品安全监管,构建药品监管部门主导、零售企业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的共治格局,推动我市药品监管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二、试点工作建设目标任务

充分利用宁夏政务云平台以及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智慧监管平台中“阳光药店”信息系统,建立药品监管部门、企业、公众多方参与的零售药店社会共治平台。实现监管部门对药品进销存智能监控、药品召回信息管理、执业药师在线监测、重点药品销售信息管理、药店阴凉区药品温湿度智能监测、药品经营风险预警等远程监管;零售药店实现企业人员管理、执业药师人脸签到、药品购销存信息管理、药品储存温湿度管理、药品召回管理等信息化管理;消费者实现“阳光药店”信息查询、药品信息查询、药品安全知识服务、药师在线服务及满意度评价、投诉举报等功能,以点带面,提升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县(市、区)局、分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阳光药店”遴选条件,积极鼓励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参与“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试点工作。我市现有药品零售企业697家,2020年全市拟建设试点“阳光药店”111家,试点建设比例16%。其中,利通区50家(含单体药店2家),红寺堡区12家(含单体药店1家),青铜峡市20家(含单体药店1家),盐池县9家(含单体药店1家)、同心县20家(含单体药店1家)。

(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建设工作,按照不低于门店总数20%的比例推荐所属门店参与试点药店遴选。

四、遴选条件

在自治区药监局遴选条件中优先满足以下条件:

(一)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各局要结合日常监管实际,确保药店注册有执业药师且保证在职在岗开展药学服务,人员信息在醒目位置公示。

(二)设置药品阴凉储存区。遴选药店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药品阴凉储存区,满足药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药品储存条件。

(三)配有“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能够满足远程问诊、电子处方收集、药师签到打卡等功能。

五、试点工作安排

(一)试点药店遴选(2020年8月1日至8月10日)。各局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确定的辖区试点药店名单(格式见附件1)报市局药械监管科。

(二)企业计算机系统接口开发和对接测试(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积极协调自治区药监局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承建单位,组织实施辖区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与监管平台数据对接,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对接测试。

(三)安装测试及数据上传(202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配合系统承建单位在试点药店安装“阳光药店”信息系统、手机APP及温湿度在线监测终端,试点药店按照系统要求上传数据,并进行在线测试。测试合格的,纳入“阳光药店”名单。

(四)宣传推广和总结提升(2020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各局通过官网、官方微博、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鼓励消费者安装使用“阳光药店”手机APP,并通过监管端对试点药店实施在线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试点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自治区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工作部署的落实,各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保证质量。各局要根据日常监管情况,选择人员配备到位、设施设备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在当地诚信度高的零售药店参加试点,确保“阳光药店”品牌尽快得到公众认可。要注重沟通协调,积极配合系统承建单位做好药店温湿度监测终端安装、“阳光药店”信息系统测试等相关工作。要推动辖区零售药店积极参与“阳光药店”工程建设,强化《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保证零售药店经营行为持续符合法规要求。

(三)探索经验,完善机制。对于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各局要及时汇总上报,为下一步“阳光药店”工程建设全面推进提供参考、积累经验。同时要以“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试点工作为契机,建立完善线上监管与现场检查互为补充的工作机制,提升零售药店监管工作效率,压实零售药店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马国栋,联系电话:0953-2125050邮箱:315374309@qq.com。

系统承建单位(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951-5665646;技术支持QQ群:607317123。

 

附件:“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试点药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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