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
《吴忠市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吴忠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吴忠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吴忠市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支持市级预算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整合存量资源、强化管理和提高效益原则,整合各级各类政务信息化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设资金、上级部门给予的数字政府建设和优化政务服务资金、使用中央和自治区信息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数字化部分相关资金等,涵盖信息化、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领域的项目建设、运维、管理、服务、软硬件采购等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择优支持、安全可靠的原则,加强项目年度建设资金总额控制,统筹协调市本级各预算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实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吴忠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具体包括:
(一)新建、改(扩)建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已建成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三)政务信息系统的业务分析、数据清洗、数据处理、数据治理、数据利用等辅助服务;
(四)信息化领域咨询评估、安全风险评估、密码应用评估、验收测评、项目申报及业务培训;
(五)信息化、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领域的项目建设、运维、管理、服务及软硬件采购。
第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政务信息化有关规定,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二)坚持统筹、集约、整合、共享,在现有数字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平台基础上开发利用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不得重复建设;
(三)项目内容、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合理可行,能够提供数据资源目录并实现公共数据共享;
(四)符合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要求,符合国家安全可靠应用政策规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数字化建设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优先保障市级数字化发展重点任务场景、重点数字基础设施、重要业务系统和建设效益高的项目。
第三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额度,动态录入上级部门给予的涉及数字化领域的建设、奖励、补贴等相关资金。
第九条 市级各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向市数据局提交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由市数据局形成项目滚动储备库,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条 市级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数据局提交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由市数据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及市政府办、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进行研究论证、集中评审并提出审定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安排下一年度全市专项资金预算。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确定后,原则上不再以其他任何资金形式列支各部门信息化资金。确需增加或变更的,于当年7月底前对专项资金进行集中调整。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竣工验收后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形成的数据、软硬件资产,应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数据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市级各有关单位结合国家、自治区、吴忠市相关规定推进数据资产市场化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现有信息系统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并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共享和开放。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以及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第四章 运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各有关单位应参照《吴忠市本级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预算编制规范》《吴忠市本级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预算编制标准》,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运维预算,并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数据局提交下一年度运维经费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系统运行情况、数据共享情况和绩效目标。未按要求共享数据及开展等保测评、密码测评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十七条 市数据局依据市级政务信息系统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完善分级分类、规范统一的市级政务信息化运维技术标准和经费定额标准。市级各有关单位应明确政务信息系统运维责任人,并按系统重要程度,建立分级运维管理体系,包括运维管理制度和技术管控措施等,强化运维统筹和集约,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数据共享。
第十八条 对于长期使用的综合门户、指挥调度平台以及直接为群众提供即时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确需定期小规模优化的,可纳入运维范围。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调整。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整改完成前暂停专项资金申请:
(一)未按要求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未按要求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通用技术能力集约共享、政务服务集成应用的;
(三)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负责设立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负责做好项目的资产管理、财务核算,配合市财政局、数据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个月内,按政务信息化建设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数据局。市财政局结合项目单位自评情况,联合市数据局等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运行效率、数据安全、应用效果等进行总体监督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以及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不得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其他管理要求,按照《吴忠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吴政办发〔2024〕19号)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1日。
附件:1.吴忠市本级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预算编制规范
2.吴忠市本级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预算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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