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
我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标准自2022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完善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
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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