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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土地和矿业权供应会审制度(修订)》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2〕9号

利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工(农)业园区管委会:

《吴忠市本级土地和矿业权供应会审制度(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22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本级土地和矿业权供应会审制度(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作用,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原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土地和矿业权供应会审小组(以下简称会审小组)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和矿业权供应决策的议事机构,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方式就土地和矿业权供应、土地储备、项目实施等事宜进行审议。

第三条  成立市人民政府土地和矿业权供应会审小组,组长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负责人担任,主持会审小组日常各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成员由利通区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科学技术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会议研究事项进行会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小组成员由新任负责人接替;会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专题会议的议题整理报送、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纪要整理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会审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吴忠市本级(利通区和太阳山开发区)范围内以下事项:

1.审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审议土地收购、储备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有关事项;

3.审议土地供应方案(划拨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矿业权出让方案;

4.审议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等事项;

5.审议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等事项;

6.审议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

7.审议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事项;

8.审议工业用地不动产分割事项;

9.审议市区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10.需经会审小组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五条  涉及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经营性用地出让、矿业权出让、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用地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等事项,经会审小组研究后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会审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会审小组组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会审小组办公室报组长审定,参加会议的人员由会审小组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并负责通知。

第七条  会审小组成员应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因故不能参加的,可由授权代表参加,原则上不得缺席。

第八条会审小组应坚持集体研究,会审小组办公室汇报议题,成员单位讨论发表意见后决议,会议作出的决议和意见须获得参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会议结束后由会审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审小组组长签发。根据会议研究结果,涉及基准地价成果、经营性用地、矿业权出让等事项由自然资源部门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条经会审小组、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代拟批复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批复由会审小组组长依据专题会议纪要或常务会议纪要进行签发。

第十一条本会审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718日印发的《吴忠市区土地征收供应会审制度》(吴政办发﹝201179号)自动废止。

第十二条本制度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会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修改意见,报由会审小组全体成员讨论进行修改,并按程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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