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索 引 号: | 640300031/2026-0000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6-01-30 |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综合施策巩固全市房地产市场稳中向好态势,推动房地产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建规发〔2025〕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日期起5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
二、自住住房结构加固及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政策执行期间内,缴存人对吴忠市辖区村集体个人自住住房或2005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自住住房,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危险性房屋的,自主进行结构加固及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凭相关材料及关系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缴存人在对上述项目改建期间租赁房屋支付房租的,执行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三、自住住房节能改造及修缮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政策执行期间内,缴存人对吴忠市辖区村集体个人自住住房或2005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自住住房实施节能改造修缮(主要包括采暖、门窗、保温等建筑能效提升改造)的,凭相关材料及关系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自住住房适老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政策执行期间内,缴存人父母一方年龄满60周岁,且缴存人对本人或父母名下吴忠市辖区内的自住住房进行适老改造的,凭相关材料及关系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缴存人自住住房适幼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政策执行期间内,缴存人育有3岁以下幼儿的,对吴忠市辖区内的自住住房进行适幼化改造的,凭相关材料及关系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残疾人自住住房无障碍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政策执行期间内,缴存人对吴忠市辖区内的自住住房进行助残无障碍改造的,凭相关材料及关系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购买自住住房缴纳契税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政策执行期间内,缴存人或配偶购买宁夏辖区内自住住房缴纳契税的,凭相关材料及关系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金额。
八、调整缴存人家庭贷款申请次数限制。本政策执行期间内,缴存人及配偶在婚前各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婚后可以家庭为单位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九、提高退役军人最高贷款额度。本政策执行期间内,缴存人及配偶任意一方为退役军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可再上浮20%。
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提取政策仅适用于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审批工作需要,有权要求缴存人追加补充证明材料;本政策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同步遵照执行《吴忠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吴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