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不动产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权利人就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有一定的现实利益关系,可能因登记结果的变动而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人,如房屋继承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需要注意的是,利害关系人在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其与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而登记机构应当对这些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无须进行实质审查。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材料。查询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等,这些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经常需要对当事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和复制,以便全面了解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此类查询通常是由于权利人牵扯某些国家机关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而引起,由有关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进行,不动产登记机构有义务协助提供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以供查询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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