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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20〕2号)规定,投诉人在保修期内发现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向该工程建设单位先行反映,由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协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工程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反映,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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