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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中规定,新设定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每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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