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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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