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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否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时间:2026-01-12 来源: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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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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