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策问答平台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是否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时间:2026-01-12 来源: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各地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会稳定、群众利益,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类处置,探索分期赔付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党政机关表示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