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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是否需要向移出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时间:2026-01-12 来源: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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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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