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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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