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惠企政策打折扣、搞变通的;
(二)“放管服”改革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
(五)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六)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七)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八)违规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
(九)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十)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十一)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
(十二)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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