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政府非招标采购工作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签证、验收等工程管理工作,均属于相关单位的管理活动。因此,审计人员不能参加上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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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政府非招标采购工作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签证、验收等工程管理工作,均属于相关单位的管理活动。因此,审计人员不能参加上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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