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我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携带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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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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