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GB/T 20575─2019)规定:
1.屠宰加工的车间和用具应只用于屠宰,不能用于剔骨分割;
2.需紧急屠宰的畜禽,应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屠宰加工;
3.进入屠宰间的畜禽应立即屠宰;
4.致昏、屠宰放血应和后续的屠宰加工速度相适应;
5.屠宰、放血和脱毛开膛的操作应确保肉的清洁卫生;
6.放血应彻底,如果畜禽的血液用于食用,应采用安全卫生的方法进行收集和处理;需要搅拌时,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工具;
7.脱毛(羽)或去皮后,胴体间应保持一定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8.从头部分割供食用的肉和脑之前,头应彻底冲洗干净;除浸烫脱毛(羽)外,头应剥皮,以便于头部的卫生检验及头部肉和脑的分割卫生;
9.需取舌头时应避免割破扁桃体;
10.剥皮以及其他相关操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1)剥皮应在开膛去内脏之前进行,应避免对肉造成污染;
(2)剥皮后未去内脏的屠体若冲洗应避免冲洗水进入胸腔和腹腔;
(3)经浸烫、脱毛、燎毛或相关处理的屠体,应去除鬃、毛、皮屑和污垢;
(4)浸烫池中的水应定时更换;
11.进一步加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按照卫生要求迅速取出内脏;
(2)应避免消化道、胆囊、膀胱、子宫的内容物污染胴体;
(3)在开膛前摘取内脏时,应避免肠道的破损,另行处理时结扎小肠以防内容物溢出;
(4)在冲洗胴体时,不应造成胴体的二次污染;
(5)可食用肉的加工或存放处,不应存放皮毛或生皮;
(6)屠宰加工过程中取下的不可食用部分,应存放于密封的容器中,防止造成污染,运出后应在指定地点处理;
(7)屠宰过程中,及时清除污染胴体的粪便和其他污物;
(8)检验检疫人员认为在屠宰、分割和包装加工过程中对胴体或肉的安全、生产的卫生、检验检疫的效率造成不良影响时,且管理人员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不良影响,检验检疫人员有权要求减慢生产速度或暂时中止某一工段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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