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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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