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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养育津贴政策问答

时间:2026-03-26 来源:吴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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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群体可以申请孤儿养育津贴?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查找不到父母的流浪儿童、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法律规定的其他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等。

2.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已被收养的残疾孤儿。

3.已享受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孤儿养育津贴,且低于宁夏保障标准的流动儿童。

(二)哪些儿童属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补差发放孤儿养育津贴的流动儿童?

1.孤儿:指父母双亡或失踪、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指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4.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包括被收养的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残疾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

5.补差发放孤儿养育津贴的流动儿童:指被界定为流动儿童且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已享受外省孤儿养育津贴,且低于宁夏保障标准的流动儿童。

(三)目前我市孤儿养育津贴保障标准是多少?

20261月起,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津贴保障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110元、1640元。已享受外省孤儿养育津贴且低于宁夏保障标准的流动儿童,发放差额部分。

(四)如何申请孤儿养育津贴?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感染艾滋病儿童、被收养残疾孤儿和需要补差的流动儿童由申请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儿童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证件材料

2)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3)视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户口本销户页),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父母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判决书或加盖公章判决书复印件)。父母重残的,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件(一、二级残疾证或三、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证)。父母重病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需提供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或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有关证明材料。父母失联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或《儿童父母失联等特殊情形认定表》,或多部门个案会商会议纪要等有关证明材料。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的,需提供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书。父母被遣送(驱逐)出境的,需提供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有关证明材料。艾滋病感染儿童需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被收养残疾孤儿需提交收养证明、残疾证原件;补差发放孤儿养育津贴的流动儿童需提交外省发放基本生活费3个月内转账凭证或相关身份证明。

(五)哪些情况需要续发孤儿养育津贴?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儿童、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被收养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包括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津贴至毕业。符合续发条件的,应在年满18周岁前1个月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应届生、在校就读证明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学年复核。

(六)哪些情况需要暂停孤儿养育津贴?

申请人因出国、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应向户籍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暂停发放孤儿养育津贴并保留资格。恢复学籍或复学后,凭相关证明资料重新申请,审核通过后继续发放。  

(七)哪些情况需要终止孤儿养育津贴?

对符合终止发放情形但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儿童,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给予3个月渐退期;对渐退期满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应分类施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及其家庭通过社会救助、链接慈善资源等方式予以救助帮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

1.申请人死亡;

2.申请人自愿退出;

3.非残疾孤儿被依法收养;

4.年满18周岁不再就读(含毕业、结业、肄业),或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业、留级等处分,或主动退学;

5.申请人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6.未按规定提供学年复核材料且无法证明连续就读;

7.流动儿童返回户籍地或流动至外省,或户籍地津贴标准高于宁夏现行标准;

8.查找到失踪(失联)父母;

9.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3个月;

10.父母重新具备监护能力,依法恢复监护资格;

11.父母重病治愈且经评估具备抚养能力。

咨询电话

利通区民政局:0953-2061314

红寺堡区民政局:0953-5098136

青铜峡市民政局:0953-3052176

盐池县民政局:0953-6012328

同心县民政局:0953--802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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