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成果来源可为申报单位引进成果或自有成果。区内科技成果应具有成果登记证书。拟转化成果应权属明晰,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产业化开发阶段或有望批量生产、大面积转化应用。
2.申报单位应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意愿和能力,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在自治区内注册满两年,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技术力量。
4.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的,应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力量和必要的支撑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条件
1.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项目经理人(负责人)制度。
2.项目经理人(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具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组织、管理、协调等综合能力。
3.鼓励企业法人牵头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技术骨干申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4.鼓励项目经理人(负责人)组建涉及技术支撑、资产管理、法律咨询、技术经纪等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化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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