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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11-07 来源:吴忠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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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成果条件

项目转化的科技成果须为近5年产生,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达到区内同类技术或产品领先水平,权属明晰,无争议,具有相应权利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证书、技术合同等证明材料,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二)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新药、医疗器械、农药、肥料、农作物品种等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技术成果;

(三)经自治区科技厅登记的应用类技术成果;

(四)经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的应用类技术成果;

(五)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发明奖。

二、项目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申报单位应对成果转化项目方案的安全、环保、科技伦理等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并完成相关审批程序。涉及医药、农药、肥料、添加剂、特种设备等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获得相应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许可;

(二)前引导项目转化实施方案合理可行,目标明确,市场或社会需求较大,商品化、产业化或应用推广前景良好,预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后支持项目已实现产业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为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或产业化条件;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的,应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力量和必要支撑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转化工作的人员,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对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有清晰的认知,具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综合管理能力;

(三)引进人才申报项目应提供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的引进聘用合同或合作、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或参与自治区科技项目数不超过3项,其中主持项目数不超过2项(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同期只能主持1项);

(五)申报单位自申报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在环保、消防、市场监管重大违法行为和科研违规失信处罚影响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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