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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代偿对象:
补偿代偿对象为自治区外高校(中央部属院校、宁夏本省区高校除外)毕业时到宁夏基层单位就业的、户口为宁夏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宁夏相关政策;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自治区属高校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向毕业高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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