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2.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期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3.申报企业所从事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申报的项目近三年已建成投产。
(二)申报数字化车间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1.企业申报的数字化车间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2.具有一定数量的智能装备。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50%。流程型制造车间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1条。
3.车间设备互联互通。采用现场总线、以太网、物联网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4.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诊断修复;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
5.物料配送实现自动。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识别、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
6.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数字化技术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
(三)申报智能工厂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1.企业申报的智能工厂项目应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能够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管理办法》中附件《智能制造新模式具体要求》)。
2.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3.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我区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4.广泛应用智能装备。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60%以上,数字化车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人机智能交互、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2套。
(四)申报绿色工厂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应满足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工厂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建设规划、制度建设和实施方案齐全。
2.工厂基本满足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的要求。
4.能源资源投入得到优化、产品满足工业节能相关强制性标准、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符合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5.污染物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排放和噪声排放等符合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6.工厂应达到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等相关标准。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工业固废利用方案。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宁工信规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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