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能源行业和非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不满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级市、宁东基地(以下简称地级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10号)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