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三...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第二十条规定:
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两辆机动车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
(二)两辆机动车属于同一号...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第十条规定: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答:批准签发的普通护照,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或者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
答:对具备加急事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应材料,对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答:“全国通办”实施后,可以在异地首次申请办理护照、换(补)发护照及失效后重新申办护照。
答: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