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62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属于内地居民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查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学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实现与医疗机构等单位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证明、凭证。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属于复员、转业、退伍人员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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