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5.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6.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6.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7.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8.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窗口受理——科室人员审核——科室负责人审批 | |||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dljz/#/login)及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 | |||
宁夏政务服务网:https://zwfw.nx.gov.cn/或我的宁夏手机APP | |||
40个工作日 | 即办 | ||
0953-2037321、2138249 | 0953-2037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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