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小区作为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之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目前,市区居住小区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在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的居住小区及时组织进行验收。未按照要求完工的,按照条例“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尚未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每年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直至完成附属绿化工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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