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型标准。个体工商户分型由基础标准和分型标准组成。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经营状态(不含吊销、注销、撤销),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尚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型标准
1.生存型:符合基础标准,且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符合基础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存续时间3年(含3年)以上;
B.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C.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经营者本人)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符合基础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存续时间5年(含5年)以上;
B.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C.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经营者本人)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二、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由基础标准和分类标准组成。今年为第一年第一次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基础标准和分类标准实行全区统一。
(一)基础标准。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适当放宽分类来源。被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优先入库。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C.上一年度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分类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具体界定中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
B.获得县级以上技能比武大赛荣誉的;
C.被评为信用星级商户等荣誉的;
D.拥有自己商标品牌的;
E.商标实际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
F.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具体界定中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从事县(市、区)重点打造的特色产业,且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的;
B.在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
C.个体工商户或者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D.获评县(市、区)级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的;
E.被县(市、区)认定为特色餐饮名店的;
F.实施标准、参与标准制定,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具体界定中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经营的产品获得县(市、区)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行业协会评选的荣誉;
B.属于县(市、区)及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的;
C.从事行业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A.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拥有与所从事领域或行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B.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如从事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等,且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同类型带货中排名前列的;
C.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D.从事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
(三)数量比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区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名特优新”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申报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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