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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文件归档业务指南

时间:2023-07-10 来源: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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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共享和利用建设工程消防档案,增强工作过程可追溯性,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市住建局制定了《吴忠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资料归档业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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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文件归档业务指南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以下简称消防审查验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管理。

本指南所称消防审查验收档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二条  消防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齐全完整、规范有序和及时安全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的消防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机构和档案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确有困难的,二者可为同一机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机构负责执行消防审查验收档案有关规定,对所承办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安全,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消防审查验收档案。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移交的消防审查验收档案,按规定做好登记、整理、保管、利用和保密等工作;并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鼓励主管部门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审查验收档案分为以下三类,按年度实行归档管理: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类;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类;

(三)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类。

第五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类归档内容及整理顺序为: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审批表(签发单);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五)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含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变更文件);

(六)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文件,包括房建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文件(如有),专业工程消防技术审查文件(如有)等;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

(八)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如有),包括专家评审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

(九)既有建筑装修工程归档资料还应包括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消防类文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等合法性证明资料。

第六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类归档内容及整理顺序为: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签发单);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或联合验收申请表;

(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及检测检查报告(如有);

(八)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九)消防验收评定表;

第七条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类归档内容及整理顺序为(抽中项目):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及审批表(签发单);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申请表);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及检测检查报告(如有);

(七)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检查不合格的)

(九)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前次检查不合格的);

(十)既有建筑装修工程归档资料还应包括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消防类文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等合法性证明资料。

第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类归档内容及整理顺序为(未抽中项目):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及审批表(签发单);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申请表);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及检测检查报告(如有);

(六)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七)既有建筑装修工程归档资料还应包括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消防类文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等合法性证明资料。

第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机构开展业务时,应当同步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在业务办结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并按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移交归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机构应当设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专门的档案柜,按照“一件一卷”的原则整理立卷保管。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时,应当对其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的,登记归档;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检查意见,登记后退回立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善。

消防审查验收档案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柜)。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资料应长期保存,涉及图纸等采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的,应做好与纸质档案材料的衔接。

鼓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采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全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  档案存储和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纸质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确实无法存档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机构和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任离岗时,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纳入工作交接内容。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数量进行清点、对保管状况进行检查,定期对电子档案的保管情况、读取状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建立检查和处理情况台账。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机构应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结果及时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将审批通过的建设工程建筑平面图、竣工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共享。

第十六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相关条款上级部门另行规定,按规定执行。档案归档内容中的文书统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文书式样。


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归档清单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归档清单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归档清单(抽中项目)

      4.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归档清单(未抽中项目)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纸质档案文件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式样

      6.建设工程消防纸质档案文件归档质量标准

      7.建设工程消防电子文件归档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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