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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18-09-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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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规划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划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包括我局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单位,通过政务公开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规划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行政许可等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收费、规划核实、行政处罚等权利义务、执法程序、工作时限、违法责任、监督渠道及其他制度应当公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通过市级报纸公示,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我局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授权或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公示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事件应当从颁布之日起1个月内,在吴忠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向行政管理及相对人主动出示执法依据,当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或要求提供执法依据时,应当予以答复和如实提供。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

(一)在显著位置悬挂执法单位名称牌。

(二)执法职责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和投诉办法及其他有关的制度予以公示。

(三)执法人员的岗位牌应当放置于办公桌上。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公示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二人共同执法,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方式公示

执法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决定时,应在有关行政文书上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诉讼、申诉机关。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公示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网站、聘请行风监督员进行测评。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按程序在网站、现场公示。

第十一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检查行政执法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对于严重违章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追究责任予以行政处分。

 

 

 

吴忠市规划管理局行政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规划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照相机、摄像机及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等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照相机、摄像机及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时间、执法单位名称、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吴忠市规划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拟作出的规划类重大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处罚等决定,在进行集体讨论和上报局务会议之前,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的过程。

第三条  重大行政许可执法决定是指吴忠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许可事项。

重大行政处罚执法决定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的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局办公室(法制机构)负责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提报工作。

    第五条  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作为下一步集体讨论和局务会议的参考资料。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审批要件是否齐全;

(三)程序是否正确;

(四)适用依据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正确;

(四)适用依据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处罚是否适当。

第八条  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交由集体讨论和局务会议决定。

第九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要件之一。

第十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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