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依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吴忠市医疗保障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依据贯彻情况;
(三)行政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五)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六)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七)其他需要进行评议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把日常评议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科室的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科室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账资料和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
试;
(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是否遭到行政执法投诉;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年度具体考核
评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
个档次。对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科室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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