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献东
地址:吴忠市利通区金星镇花园街103号
受委托单位:吴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莉
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利宁北街933号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吴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监督执法。有关委托事项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范围、权限和期限
(一)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范围:吴忠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行政监督执法权限:
1.参与制定并具体实施吴忠市卫生健康监督工作规划、计划,研究制定卫生健康监督工作制度和规范。
2.对各县(市、区)卫生监督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3.组织查处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机构、托育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机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等跨县(市、区)重大违法行为。
4.受理督办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等工作。
(三)委托行政监督执法期限:五年(如遇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修订时,委托期限终止)。
二、委托行政监督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的责任
1.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对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4.对受托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方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可以暂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5.及时协调受托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托方的责任
1.受托方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监督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
2.受托方要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3.受托方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必须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受托方不得将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此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吴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吴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保存一份,吴忠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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