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重大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1.20~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2.99张及以下床位的妇幼保健机构、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3.含有市行政区划名称非独立法人的“中心”;4.20~99张床位的各类专科医院(妇儿、肿瘤、皮肤、医疗美容、精神病医院、戒毒医院、传染病医院等);5.20~59张牙椅的口腔医院;6.中心卫生院、急救站、护理院。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宁政发〔1995〕97号)第六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宁卫计医政〔2014〕347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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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大行政处罚 | 拟作出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吊销卫生许可证照或批件;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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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七条。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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