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提请审核
各级受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承担法制审核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情况说明;
(二)拟定的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审理机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审理机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重点审核内容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是否齐全;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三、出具审核意见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监督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超出本级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合理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四、处理审核异议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五、审核材料归档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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