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计发〔2018〕352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吴忠市卫生计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9月30日
吴忠市卫生计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根据《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18〕74号)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卫生计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8〕46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三项制度建设工作,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双随机、一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优化我市卫生行政执法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地方政府网站、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办事大厅或服务窗口等合法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信息。
1、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1)加强事前公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谁履职、谁公示”的原则,主要公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须携带并能够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使用有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并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3)推动事后公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明确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监督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创新公开方式。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要积极推行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的即时推送。
2、工作内容
(1)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市卫生监督所要结合实际,配合市卫计局制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本辖区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各县(市、区)要在市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2)加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力度。市卫生监督所要通过“两法衔接”等平台及时录入、公开案件信息,达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的目的。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结合实际在统一公示平台上设置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事前、事中、事后执法信息。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公开力度,确保案件的通明度。并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探索,想办法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形式和渠道,优化我市卫生行政执法环境。同时,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信息,经负责人签字审定后,指定专人上传,并负责随时跟进信息报备、更新等工作。
(3)全面开展权责清理工作。市卫生监督所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委托授权内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梳理市卫计局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执法主体、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流程、监督方式等,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事前公开的内容,并梳理成册提交市卫计局审核备案后予以公示,切实保证公示内容的合法性、规范性。各县(市、区)也要参照本方案落实好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的梳理、公示工作。
(4)完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程序。市卫生监督所要结合实际,配合市卫生计生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依据、工作流程、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联系信息等内容,方便服务对象的查询、接受群众的监督。各县(市、区)要在市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5)编制卫生计生执法人员清单。市卫生监督所要根据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年检情况,编制本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并统一在网站上公示,实现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也要参照本方案落实好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公示工作。
(6)统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管理。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编制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本,进行印制使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对相关内容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7)切实规范事中执法。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和卫生监督员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执法活动中告知行政相关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信息。
(8)全面推动事后公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主动公开执法结果。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互联网+”思维,通过文字、影音、视频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现执法全过程实时监督、科学考评,构建科学权威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对行政执法进行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影音、视频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及保存,实现对执法全过程的跟踪和监督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要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主要载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程序要求,规范文书制作,推行使用执法终端,明确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以及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通过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设备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监督现场执法全程记录,做到后期可查询、可使用。
(3)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应用、保密等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资料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监督执法、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2、工作任务
(1)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市卫生监督所要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宁夏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方案,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管理等制度,提交市卫生计生局印发实施,并指导各县(市、区)监督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做好各项制度审核把关工作,指导辖区内监督机构抓好落实,确保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落实。
(2)规范执法案卷制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应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87号)、《宁夏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及细则》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案卷。
(3)保障行政执法装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执法人员现有执法装备配备情况,增加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确保每个执法专业平均配备2台执法记录仪、1台相机和1台执法终端。
(4)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本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同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切实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力度,有效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合法、规范。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受委托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时,必须经过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法制审核职能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通过逐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守住法律底线。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要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制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同时,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要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3)细化审核程序。要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2、工作任务
(1)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市卫生监督所要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宁夏卫生计生监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实际,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内容及程序等,提交市卫生计生局印发实施,并指导各县(市、区)监督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指导辖区内监督机构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有效开展。
(2)保障落实审核主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大机构、人员配备力度,不断强化法制队伍建设,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3)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作为执法办案的必需环节,围绕行政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进行法制审核,严把审核关口,确保依法执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三项制度”工作,充分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统筹协调推进,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定时间节点,确保“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到位,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加强保障,鼓励创新。为确保如期完成“三项制度”工作整体推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应积极争取编办、人社、财政部门支持,全面落实“三项制度”涉及机构、人员及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建立完善多部门联络制度,及时跟踪了解情况并适时通报、请示。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与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规范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建设工作相结合,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三)自查评估,总结完善。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对“三项制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自查督促,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市卫生计生局将联合市法制办适时对各地“三项制度”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与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相挂钩。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局,同时抄送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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