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经费来源 | 执法队伍编制状况 | 主体类别 | 执法职责和权限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地址 | 投诉举报电话 |
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机关 | 财政拨款 | 执法人员16,其中公务员12名,事业人员4名。 | 行政机关 | 行政许可: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2、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审批。3、医护人员资格准入及执业注册许可。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5、卫生许可证核发。6、放射诊疗许可。 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等154项。 行政确认:1、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2、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鉴定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3、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4、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5、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6、职业病诊断鉴定。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8医疗机构评审。 行政给付:1、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抚恤。2、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抚恤。3、艾滋病防治个人补助、抚恤。4、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的补助和保健津贴,以及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的补助和抚恤。 行政检查:1、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监督管理。2、公共场所抽样检查。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查。4、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 行政强制:1、查封或者暂扣医疗机构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等职权。2、对医疗机构擅自购置或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强制措施,3、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5、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临时控制。 检查。5、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6、对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7、医疗废物处置卫生监督检查。8、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9、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10、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11、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12、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效果抽检。 行政裁决:医疗机构名称纠纷裁决。 其他类别:1、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备案。2、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3、要求医学会重新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4、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5、《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马锐锋 | 吴忠市花园街103号 | 0953-2122366 |
吴忠市 卫生监督所 | 事业单位 | 财政拨款 | 执法人员24名,其中事业人员24人 | 委托组织 | 受吴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行使:1、参与制定并具体实施吴忠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划、计划,研究制定卫生计生监督工作制度和规范。2、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4、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年度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5、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6、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过度医疗、乱收费等);监督检查药品三统一相关工作;依法承担中医药监督等工作(宁编办发〔2015〕82号)。7、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8、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9、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10、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行为。11、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督查督办。12、对市区乡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进行指导和督查,对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13、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14、受理卫生计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15、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16、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执行卫生计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全区卫生计生监督抽检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17、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委托方交办的其他事项。 | 何献东 | 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综合楼 | 0953-2129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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