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4-09-17 来源: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类型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备注

1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公民

10个工作日


2

烈士评定审核

行政确认

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8号)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公民

20个工作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党政机关表示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