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吴忠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在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局办公室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局办公室应当结合担负行政执法责任的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以及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行政执法范围,制定行政执法决定清单,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人员审核,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向司法局报备,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行政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如遇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和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第五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重大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要提交听证材料;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行政执法科室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处理意见经审核合法合理的,法制机构出具同意意见;
(二)超出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补充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第九条 局办公室收到执法机构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核实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办公室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局办公室对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形成正式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条件,适时推行网上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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