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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时间:2020-06-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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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吴忠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科室(事业单位)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关联原则,行政执法相关科室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利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等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同步记录。

  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应当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和案卷归档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一)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询问相关人员情况;现场检查(堪验)情况;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抽样取证情况;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行政听证情况;专家评审情况;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三)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承办机构意见情况;法制审核情况;集体讨论情况;作出决定情况;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送达情况;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五)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环节记录应当包括案卷归档编号、类别、保管期限、执法起始终结日期等事项。

  行政执法相关科室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和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和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应当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的范围、环节、方式。对拟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制作光碟并附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应当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在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以及告知当事人、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并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境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务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件、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或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记录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行政执法相关科室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日内,将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形成案卷,按照相关规定装订归档,移交给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其以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案卷,或者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录音内容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

行政日常监督检查形成的书面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由各承办机构存档、备查。

十一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存期限与案卷归档保管期限相一致。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  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十五  本实施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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