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退役军人事务局

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20-06-18 来源: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吴忠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吴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科室(事业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单位职能、机关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类型、证件编号和有效期等;

(三)行政执法事项公开信息包括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执法项目名称、承办机构、设定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委托执法协议书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公开信息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开信息应当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方式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接受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事前公开的,从其规定。

  局办公室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负责执法事项的内容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事前公开的信息范围。发现其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公开。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结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回避、救济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中公开的,从其规定。

)行政确认,包含申报行政确认的对象(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确认事项、确认结论等;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行政执法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事后公开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以及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等的个人隐私信息;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款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十一  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党政机关表示 网站支持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