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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时间:2026-05-08 来源:吴忠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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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名称

适用情形

实施依据

1

重大行政处罚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后仍未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五《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的决定》

2

重大行政处罚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的决定》

3

重大行政处罚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的决定》

4

重大行政处罚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的决定》

5

重大行政处罚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的决定》

6

重大行政处罚

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但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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