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重大行政处罚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的决定》 |
2 | 重大行政处罚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的决定》 |
3 | 重大行政处罚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的决定》 |
4 | 重大行政处罚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的决定》 |
5 | 重大行政处罚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罚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第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版)>的决定》 |
6 | 重大行政处罚 | 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但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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