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我市统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明确统计行政执法职责权限范围,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制定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如下:
第一条 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明确市统计局为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的责任人。明确市统计局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统计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的决策和领导工作,加强本行政区统计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第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明确市统计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是本行政区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其责任是:
(一)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二)对本行政区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普法教育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管理工作;
(四)受理、承办揭发或举报的统计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和局相关科(室)、中心查处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
(五)组织本局统计违法案件听证会的筹备工作;
(六)具体承担行政复议的受理、审理工作及行政诉讼的答辩、申诉工作;
(七)布置、汇总、上报全市统计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及统计行政执法情况;
第五条 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是本科(室)、中心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各科(室)、中心工作人员按各自分工,负责贯彻实施本专业统计工作制度,查处本专业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做到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到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共同责任:
(一)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二)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坚持案件审议制度;
(三)执法人员对违反执法程序或拒绝、拖延履行职责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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