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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统计局统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2-07-18 来源:吴忠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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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统计监督检查机构法定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及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执法过错是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原则办事,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有损统计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威信的行为。

第三条  统计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或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在查处违法案件中,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未经允许个人冒充组织处理的,超越法定职责、滥用执法职权,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未经有权人批准,擅自采取罚款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和手续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向被管理者或被检查者索要财物的;

五、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致使出现过错的;

六、接到群众举报而不认真进行处理的;

七、其他执法过错行为。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第五条  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追究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以责论处、责罚相宜的原则。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造成国家赔偿的要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被追究过错责任的执法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目标管理奖;

四、承担经济赔偿;

五、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按干管权限报批);

八、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由局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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